安全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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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制度(修订)
    2022-03-30 12:48  

    湖南医药学院

    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制度(修订)

    怀医校字 [2009] 57号

    为确保教学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,切实做好防火、防盗、防爆炸、防破坏工作,特制定本制度。
       第一条  各实验室必须建立实验室安全卫生责任制,明确责任人。
      第二条 实验人员上岗前要系统学习实验室有关规则,上岗后应系统地学习安全知识。学生进实验室前,必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。
      第三条  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安全和卫生管理,各实验室均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和卫生工作,必须加强四防(防火、防盗、防爆炸、防破坏)工作,经常做到:
       1.实验后必须认真检查水、电、气是否关闭,检查值日生工作是否认真;每天下班前负责检查门、窗、水、电是否关闭,细菌、毒麻药品、易燃易爆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等存放是否安全。
       2.实验室要保持安静、整洁的工作环境和良好的工作秩序。

    第四条  实验室钥匙的管理应由实验室专职人员掌握,钥匙的配、发要报实验室备案,不得私自配制钥匙或给他人使用。所有实验室的钥匙都留一把在中心办公室,以备急用
      第五条  严禁在实验室吸烟、用膳,不准带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及仓库。
       第六条  加强用电安全管理,不准超负荷用电。
       第七条 贵重仪器设备要加强防范措施。

       第八条 增强环保意识,管理好消防安全器具。

    第九条  实验室必须根据实际情况,配置一定的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。
    第十条  实验室发生事故时,管理人员应积极采取应急措施,对事故不得隐

    瞒不报和缩小损失程度上报。

    第十一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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