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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验室安全、卫生与环境保护管理制度
第一条 实验室的安全管理、环境保护是关系到人身安全的大事,要树立“安全第一,预防为主”的思想,本着“谁主管,谁负责”的原则对实验室进行经常性的安全、卫生与环境保护检查。
第二条 每个实验室房间要落实安全与环境保护责任人。实验室要有防火、防暴、防盗、防破坏的基本设施和措施。要建立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体系及报告机制,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,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。
第三条 安全、卫生与环境保护责任人的职责是:协助实验室主任做好安全和消防工作,对不符和规定的操作或不利于安全的举措进行监督,有权阻止有碍安全的操作,对违章人员进行教育批评。节假日和规定时间,要全面检查和落实实验室防火、防盗安全措施,并做好记录,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加以解决。
第四条 对学生要进行安全与环境保护教育,教师在学生在做实验时不准离开实验室。
第五条 严格遵守国家环保规定。对实验室产生的废气、废液、废渣、废弃化学品、毒气、细菌、噪声、放射源、压力气瓶等等影响安全及环境保护的物质,要采取有效措施,确保实验室安全、环保。
第六条 各类正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防护装置必须保持完好状态,不准随意改动安全装置。设备运行期间必须有人值班,操作人员必须在岗。各种移动电具使用前要认真检查,保证绝缘良好。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要有专人操作和管理,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操作和拆卸。
第七条 稀缺贵重材料和剧毒、易燃、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必须分类分柜存放,专人管理。注意防水、防高温、防电火花、防晒,保持通风良好。按《辽宁师范大学实验用易燃、易爆、剧毒、放射性等危险品管理办法》严格领发与回收手续。
第八条 实验室用电线路及电器设备必须按规定装设,禁止超负荷用电。严禁明火取暖,严禁吸烟。
第九条 实验室内要文明整洁,清洁卫生。不允许存放私人物品,值班室应与实验室分开。
第十条 实验室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器材,消防器材要放置在明显、便于取拿的位置。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借口把消防器材移作它用。实验室人员要学习消防知识,熟悉安全措施和消防器材使用方法。
第十一条 实验室要把安全知识、安全制度、操作规程等列为实验教学的内容之一,对新进实验室的人员(包括新分配来的工作人员以及外协人员)必须先经过安全教育,在掌握了安全操作技能和具有自我保护能力后,才能动手操作。学生必须在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,危险性的实验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,需要有人监护。
第十二条 实验室要保持安静、整洁的工作环境和良好的工作秩序。严禁占用走廊通道堆放杂物、存放自行车。仪器设备和器材要经常擦拭,保持干净无尘。坚持每日小清扫,每周大扫除。
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钥匙由专人保管,无关人员不得持有。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实验室和动用室内设施。
第十四条 实验室承担保密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、分析结论、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,按科技档案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,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材料。如发现泄密事故,应立即采取补救办法,并对泄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。
第十五条 凡属精密、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、说明书等资料,要按规定存放,使用中的图纸、说明书等资料,要设专人妥善保管,不经领导批准,不得携出或外借。
第十六条 实验室内保密项目的实验场地,一律不准对外开放,外宾参观实验室要经领导批准,并划定参观范围。国内同行业技术交流和科技成果推广,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。
第十七条 节假日前务必进行安全与环境保护检查。对、消防器材等应定期检测,确保安全有效。每日最后离开人员负责关好水源、电源、气源、门窗。
第十八条 出现安全事故,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,及时处理,防止势态扩大和蔓延。重大事故要同时保护好现场,并立即向学院、保卫处和主管部门报告,接受调查处理。
第十九条 造成安全与环保责任事故的,根据事故情节轻重,对肇事者和责任人,按照学校有关规定,追究其失职责任。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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