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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湖南医药学院实验材料、低值品、易耗品管理实施细则
    2022-03-30 13:17  


    怀医校字 [2002]  136号

    第一章  总  则

    第一条  为了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,加强学校的实验材料、低值品易耗品( 以下简称物品 )的科学管理,防止积压浪费,保证教学、科学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,根据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
    第二条  学校根据统一领导、分工管理、专人负责、合理调配、节约使用的原则加强物品的管理,健全各级实验物资管理机构。

    第三条  物品的供应管理工作,应根据工作的特点和物品的不同性质,区别对待,做到既加强管理又便于使用。物品的计划、购置、保管、使用和回收都要有人负责,做到购置有计划,验收严肃认真,进出手续清楚,账目记录健全,定期校对,经常保持账账相符,账物相符。

    第四条  各系( 部 )应该经常对全体师生员工进行勤俭节约、爱护公物教育,自觉地管理好、用好各项物品,反对一切铺张浪费的行为。对成绩显著的人员,应表扬与奖励,对工作不负责或违反规定的失职人员,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。

    第二章  物品的范围、分类

    第五条  本细则所称的物品指教学、科学研究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,包括:

    实验材料:指金属、非金属的各种材料、燃料、试剂药品等。

    低值品:指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实验材料、易耗品范围的用具、设备、如低值仪表、工具量具、科教器具等。

    易耗品指玻璃器皿、元件、零配件、实验小动物等。

    第六条  物品的一级分类 ( 目录附后 ) 不能随便变更,二级以下的分类,各系 ( 部、中心 ) 实验室可结合具体情况自行规定。


    第三章  计划与购置

    第七条 各系 ( 部 ) 实验室或无实验室的教学单位应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及库存物品情况,结合当年的经费指标,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,由实验室主任填写 学校“年度采购项目计划立项申报表”, 由主管系主任签字后交教务处审核,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。

    第八条  采购物品应按批准的计划进行,做到及时采购,保证供应,凡需批量的和大部分实验室通用的物品由实验室主任填写“年度机动计划采购项目立项申报表”,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执行。急需的零星、专用的物品在教务处的同意下可由各系 ( 部 ) 或实验室自行购置。

    第四章  领用与保管

    第九条  物品到校后要认真组织验收、建账,并填写验收入库单一式三份,财务处、教务处和请购单位各持一份。

    第十条  为了保证日常消耗和维修需要,对常用和专用的物品,可限量备用。备用物品有专人负责保管。

    第十一条  对易燃、易爆、剧毒、放射性及其危险品,必须指定工作认真可靠并具有 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加强管理,要经常对提供、使用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,学校保卫部门应该经常给予指导和检查。

    第十二条  对剧毒和放射性物品的使用过程应予严格控制和监督,对其领、用、剩、废、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,用后的废渣应予妥善处理,严禁随意抛弃。

    第十三条  各系( 部 )实验室和无实验室的教学单位应建立物品定期检查制度。教务处每年组织各系 ( 部 ) 年终盘点与清理,全面清查一次,清查结果报有关部门备案,并及时调整留有量和有关账目记录。

    第十四条  物品中属低值耐用品的,其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。

    第十五条  各系( 部 )师生员工应该自觉地爱护实验物品,防止物品的损坏与丢失。因责任事故造成的物品损坏与丢失的,均应赔偿,具体办法按照《怀化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学、科学研究仪器、实验设备、实验器材损坏赔偿办法》中有关规定执行。

    第五章  账务处理

    第十六条  学校物品账目的设置应用适当集中掌握、分级负责管理的要求,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重复,并做到口径一致,以便查对和分析研究。各部门设立账目的要求如下:

    1. 账务按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有关账目。

    2. 国资科应设置一级分类分户账,进行有数量有金额的记录。

    3. 各系 ( 部 ) 实验室和无实验室的教学单位设置与国资科对口的一级分类明细账,进行有品名、规格型号、数量、单价等的记录,并由专人负责。

    第十七条  账务凭证单据必须妥善保管,不得任意涂改,账和单据的销毁应按有关账务规定办理批准手续。账务处理的手续如下:

    1. 保管和记账的人员在接收和开始使用账时,要在启用页上签字注明开始日期,账及凭证单据交接必须严格,要由双方的经手人和教务处的监交人签章,并注明交接日期。

    2. 各系( 部 )保管员应有物品的领用、借用及回收的详细记录。

    3. 报损、报废、调出物品,各系( 部 )应写出申请报告,教务处审核及主管校长签字后方可执行,财务科、教务处及各系( 部 )应调整有关账目。

    4. 各系 ( 部 ) 每年年底全面清查盘点后应与国资科对账一次,做到账账相符。

    第六章  附  则

    第十八条  实验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如与以前文件不一致的地方,以此细则为准。各系( 部、中心 )可根据本细则结合自己的具体情况,制定更具体的制度措施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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